(寧波注冊公司)股份制公司注冊所需文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由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領取,并按要求填寫。 也可由湘滬企業注冊中心代寫
2.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3.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是指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認股人參加,決定是否設立公司并決定公司設立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會議。創立大會的決議事項應包括: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成員;選舉監事會成員;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創立大會有權依法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以上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4.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十三項。
5.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發起人在籌辦公司的過程中所使用的費用,出自公司財產。如果發起人虛報或濫用籌辦費用,會使公司財產減少,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應當對籌辦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該財務審計報告由具有法定資格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審計師事務所出具。
6.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為經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其驗資證明是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中應當載明股東名稱或姓名、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額、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等內容。其中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同時提交有關的財產評估報告和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有關文件。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7.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是證明發起人法人資格的文件。發起人是企業法人的,應提交加蓋其登記主管機關印章的執照復印件;發起人是其他法人的,應提交能夠證明其法人資格的有關文件。如社團法人需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發起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8.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證》,因此應提交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決議,由符合法定表決權的股東簽名或蓋章。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因此應提交董事會的聘任書。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的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應提交董事會的任命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應提交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時,首先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規定、準予使用的名稱,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請查閱"企業名稱登記"部分。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在公司名稱保留期內,是供公司開設臨時銀行帳戶,股東存入其貨幣出資后公司到驗資機構辦理驗資證明使用的。公司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將該《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原件交回公司登記機關。
如果其他有關部門需要公司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公司可向登記機關申請在該《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上加蓋登記機關印章,向有關部門提交該復印件。
11.公司住所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租賃的,應提交房主的房產證明文件和租賃協議。房產證明文件應是《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在建房也可以是有關房產的投資證明、開工許可證等證明文件。住所是發起人作為股份投入使用的,應提交發起人的《房屋產權登記證》復印件及其他有關房產證明文件,并應提交發起人出具的出資說明。